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
更新于:2022-11-21 12:36:09
第十條對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項,代理人應合理運用專業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招標代理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通用條件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代理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十二條代理人依據合同和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盡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條件,以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標失敗的,委托人應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由專用條款約定。
第十六條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內容、時間內,提供與本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有關計劃立項、規劃許可證明、資金到位證明等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委托人應對代理人完成的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清單、標底、答疑紀要等)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的代表保持與代理人聯系,代表委托人負責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第十九條委托人依據合同和法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四、代理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內,授予代理人以下權利:
1.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詢。
3.代理人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對工程現場踏勘的權利和參與委托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合同的訂立。
4.代理人有權闡述對工程投資計劃、質量與工期要求等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5.代理人依據合同規定的數額、期限和方式獲得酬金。
6.代理人對招標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復制的權利。
7.代理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要求。
8.代理人依據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代理人詢問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招標代理專業人員不按招標代理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招標代理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委托人在招標過程中有權審閱代理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并可以提出不違反任何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文件的修改意見。
5.委托人有權依據合同檢查、監督代理人工作,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業務工作總結。
6.委托人依據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六、代理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代理人的責任期即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代理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雙方應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代理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代理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四條代理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按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過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觀干預,所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應當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代理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履行期限內,非代理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應視代理工作完成情況,給予代理人賠償。賠償數額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合同履行期限內,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代理人應給予委托人賠償。賠償數額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颶風、地震、洪水、政策變化或其他非當事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等造成招標代理工作中止或暫停等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將情況盡快通知另一方,并應盡量減少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在約定的時間內采用書面形式向違約人提出索賠。
第三十八條雙方實際、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第三十九條雙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或者依據約定或法律合同解除條件成熟時,本合同終止。
九、代理業務的酬金
第四十條正常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招標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理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條支付工程招標代理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十、其他
第四十四條因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代理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代理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時,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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