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合同

更新于:2022-08-21 09:18:07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條第3項的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提前三十日(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擔任重要職務或執行關鍵任務并經雙方約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第十一條 合同的續訂

  1、本合同期限屆滿后,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續訂。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1、合同期內,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補償辦法按《勞動合同法》及GJ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九條第5款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為乙方所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和招聘費用1000元(若乙方從事特殊工種,金額為1500元)。賠償辦法按GJ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堅持協商諒解為主,協商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約定。

  有GJ規定的,按GJ規定執行。合同期內,如所定條款與GJ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雙方事后就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的,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確定。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名):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手機):

  (簽名)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用工合同范本12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據甲方生產需要招用季節性臨時工,乙方符合招工條件者自愿報名,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錄用(試用期為_______天)。

  二、錄用后,生產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費用。

  三、生產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當年用工結束時統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勞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須遵守以下的廠紀廠規。

  1.按照規定上下班,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

  3.愛護公司財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注意環境衛生,進餐統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許在車間內進食。

  5.未經甲方準許,不得攜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

  6.嚴格按甲方各管理規定(另文)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產品質量。

  7.滿_______天以上才能計發工資,在公司規定日發放工資,其它時間不予發放。

  五、如違反上述廠規廠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辭退;乙方對工廠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離廠。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時開始簽訂,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當年用工結束時即終止。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乙方應負責主要責任;乙方確因無法避免的工傷事故,甲方承擔醫療期間醫療費用及工資。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勞動用工合同范本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單  位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 份 證 號 碼:

  現  住  址:

  戶 口 所 在 地:

  聯 系 電 話: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GJ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為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其中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

  3、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帶薪假期,并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的工資支付周期為 (小時/日/周/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為 元/周期,支付日期為 ,支付方式為 (現金/轉帳)。

  乙方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

  (二)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以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具體標準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省、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甲方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乙方可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舉報投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為 元/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并提供符合GJ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當按規定為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符合相關規定的還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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