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保管合同
更新于:2022-03-08 12:33:45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監制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除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倉儲保管合同4
甲方(存貨方):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乙方為甲方提供貨物保管服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保管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
1、貨物品名:面粉加工設備
2、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詳見甲方存放貨物的清單。
第二條 、保管場所
第三條 、保管物驗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時,保管人應當驗收,確認有無損壞,并當面記錄。存貨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時,應該當面檢查,是否符合原樣。
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規定的方法和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驗收期限:3天,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雙方之間對保管費用的付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五條 、保管方法
1、雙方約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變動。如果遇到了緊急情況,乙方為保護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變約定的保管方法,但應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
2、保管方法有特殊約定的,應以特殊約定的方法進行保管。
第六條 、保管費用
1、保管費用每月人民幣______元(含稅價),不足一個月按實際保管天數計收,甲方支付給乙方的保管費用為維持保管物原狀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2、保管費用每滿__年時,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開具正式發票給甲方。
3、乙方將甲方應支付的保管費開具正式發票給甲方后,七日內甲方將應支付的保管費支付給乙方。
4、乙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對于按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負有告知義務。
2、XX、XX、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由甲方承擔責任。
3、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費用。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乙方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司法機關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乙方應當履行向甲方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5、保管期間,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保管期間屆滿或者甲方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乙方應當將原物歸還甲方。
第九條 、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隨時有權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自動解除。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單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貨物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或解除之日止。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倉儲保管合同5
保管人(以下簡稱甲方):
存貨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儲藏及保管倉儲物訂立倉儲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所有后開標示記載物品寄托與甲方營業倉庫儲藏及保管,而甲方負保管該物品的義務。
第二條 甲方保管寄托物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隨時注意觀察,保持該倉儲物原狀完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所規定的下列保管費價目表,計算支付保管費與甲方。
價目表(略)
第四條 前條保管費支付時間約定每月日,乙方應一次支付該月份保管費與甲方。但倉庫內儲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滅失致倉儲契約消滅的,甲方得就其已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數計算請求保管費,乙方決無異議。
第五條 甲方因儲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包裝費、代墊的稅捐、保險費或凡屬維持原狀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費用,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償還。但以其確有切實必要依本契約應由乙方負擔,而情況緊急一時無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為限。
第六條 乙方對倉儲物處于寄托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倉儲物有發生危險的性質或瑕疵的,免其責外,因倉儲物的性質或瑕疵所生的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終了后甲方即無繼續儲藏及保管倉儲物的義務,而應將寄托物退還于乙方或倉單持有人。但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應即返還倉單與甲方,倘乙方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當期限請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將寄托物付諸拍賣。
第八條 甲方依前條規定行使拍賣權,就寄托物拍賣其所得金,扣去因拍賣所生的費用及保管費及甲方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遲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費用,如有剩余甲方應將余額交付于應得之人。
第九條 甲方因倉儲物的性質或瑕疵所生損害的賠償,對于倉儲物可行使留置權,以達清償的目的。
第十條 甲方對于寄托物儲藏自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責,就其所保管倉儲物的滅失損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除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或依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應自己保管倉儲物,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倉儲物。
第十二條 甲方未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的同意亦非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對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保管期間經雙方約定自 起至 止。
前款規定期間內甲方不得任意請求移去倉儲物,但甲方因不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儲藏保管時,雖在期間中亦可隨時請求乙方或倉單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條 保管期間屆滿后甲方應將倉儲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還乙方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五條 甲方返還倉儲物得在甲方儲藏寄托物的倉庫所在地為之。但寄托物如經乙方或倉單持有人同意或依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轉使第三人代為保管的,得于倉儲物的現在地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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