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業合作合同范本

更新于:2020-09-06 09:46:25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者的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三條合作企業一方如需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生效,合作企業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須經董事會同意。

  合作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轉讓權利、義務的條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十四條中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1.辦理為設立合作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3.協助辦理外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物資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_________內的運輸;

  4.協助合作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5.協助合作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6.協助合作企業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7.協助合作企業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8.協助合作企業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

  9.辦理合作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外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_________并負責將其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運至中國港口;

  2.辦理合作企業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如外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第十六條材料

  1.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

  2.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

  3.外方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流轉稅。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國內銷售的,應當依法納稅或者補稅。

  4.合作企業不得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出口產品,不得以高于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口物資。合作企業從國際市場購買的設備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認證。

  第十七條技術

  技術合作企業所采用的技術為_________方負責提供時,_________方為合作企業的技術責任方,技術責任方承擔如下技術責任;

  1.保證為合作企業提供合同約定的技術,按要求生產出質量合格的產品;

  2.保證培訓_________,技術培訓費用由方負責(或訂技術培訓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瞞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如有技術轉讓時,按_________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并報_________批準。

  第十八條產品銷售

  1.合作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能滿足合資企業外匯支出的需要。)

  2.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作企業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____%;由合作企業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_________%由合資企業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____。

  3.合作企業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資企業直接銷售。

  4.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作企業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5.合作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由合作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合資企業使用的商標為_________。

  第二十條合作企業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第二十一條合作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和_________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第二十二條合作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_________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利益分配

  1.合作企業在完稅并提取各項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進行分配:_________。(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境外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方法及有關事項。)《5》《6》《7》《8》

  第二十四條合作企業經營虧損,各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擔:_________。(注:根據情況具體約定。)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

  1.合作企業設董事會,企業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2.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

  3.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制度;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可作出決議: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8)對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數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1/3)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召開董事會須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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